银保监会为粤港澳大湾区人身险立五大规矩!跨境保险运营如何办?
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打造创新平台和新增长极的重点地区之一,正在成为保险一展身手的又一舞台。政策支持、资源倾向,接连不断的利好消息,令保险跃跃欲试。11月12日,银保监会为这一地区的人身险销售立规矩。那么,跨境保险产品如何卖、如何赔、如何支付?
作为内地与香港、澳门乃至海外市场的最重要纽带,粤港澳大湾区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广阔的经济腹地,已上升为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面对多样的发展机遇,不断倾斜的政策利好,多个行业已将粤港澳大湾区划至重要的市场开拓区。
尤其是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石,金融服务业同样在积蓄更多的力量来布局这一新的版图,而保险也成为其中的一员,甚至可以称之为“先行军”。
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引导保险机构发力科技引擎,推进港澳保险服务中心建设……一波又一波的政策释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险企。但随着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地,险企拓展动作即将开启,进一步的监管政策已经出台。
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简称“跨境医疗险产品”)、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产品(以下简称“大湾区重疾产品”)等部分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的有关工作进行相关规定。
事实上,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等的金融监管规划从上半年已开始。详情请见相关报道:
2020年5月28日
从《通知》内容看,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大湾区保险产品应当依法合规,除满足法律要求及有关产品监管规定外,在产品名称设置方面,大湾区保险产品应当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字样,并根据产品类型分别包含“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字样。
产品名称的规定,不仅是对产品属性的定义,更体现了该保险产品的地域性。“粤港澳大湾区”字样的凸显,可以让消费者清晰知晓该产品所应用的范围,乃至该产品有何地区优惠政策。目前部分险企已试水。
横琴人寿
11月6日,横琴人寿就宣布推出“横琴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疾病保险(A/B款)”保险产品。该产品已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备案,获得批准后,将会在大湾区、内地9个城市同步上市销售。
根据横琴人寿的介绍,该产品保障的是与大湾区所处的自然环境及居民生活习惯等相关度较高的鼻咽、食管、淋巴等特定恶性肿瘤以及重症肝炎,具备一定的地域特性。
太平人寿
2019年11月,太平人寿在广东召开的大湾区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发布会上,宣布推出国内第一款精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的医疗保险产品——“太平粤港澳大湾区共享医疗保险”。该险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的就医费用补偿和医疗服务问题,尤其在跨境资源共享和服务方面,为客户提供了便利。
2019年5月,中国太平还发布了《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白皮书》,并表示将积极推进大湾区保险互联互通,推动实施大湾区巨灾保险,打造大湾区保险产业生态圈。
特定的产品名称,与地域相符合的保险保障,或许是监管鼓励险企在大湾区进行产品创新的重要手段。
对于大湾区人身险产品的第二个要求是销售区域。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大湾区保险产品主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销售,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
作为地域性的产品,无论是设计还是定价,亦或保障范围来看,都带有一定的地域特色。正是因为享受了政策的优惠,该产品所要服务的人群,也需要是政策规定的“特殊地区”。
粤港澳大湾区,一个涵盖两个特区和9个广东省内城市的特别划定区域,正是因其特殊的位置,以及对于未来经济的作用,才使得其获得更大的政策让利。
但以“大湾区”名义来获得“优惠”的险企,不能借国家政策之便,来行“违规”之事。超出规定范围的产品销售,不仅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可预测的侵害,同样也是对监管的一种挑战。
跨境医疗险产品保障区域方面,银保监会规定,跨境医疗险产品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责任范围,不得包含疾病责任,不得带有返还保费责任。治疗行为发生地应当主要涵盖粤港澳大湾区。
其中,内地保障区域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以及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主要城市;境外保障区域限于香港、澳门。
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障区域内,为客户境外治疗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各人身险公司可以通过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为赴港澳地区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也可以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赴内地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垫付业务。
其实,说起保险监管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倾斜,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便是对于该地区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在2019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其中一条就是“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跨境医疗险,作为一个“因地制宜”的保险产品设计,不仅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求,而且会更贴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但从保障范围看,因“地域性”的限制,险企需要重点提醒消费者,其保障范围主要是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如在规定的区域之外治疗,则不会给予理赔。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在产品宣传方面,也可避免销售误导。
当然,一个特别地区的特别保险产品该如何定价,在此前并未有所涉及。但作为保险产品设计的重要一环,费率的厘定、产品价格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为了避免险企出现“不合理”定价,银保监会对于大湾区的人身险产品费率厘定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跨境医疗险产品主要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医疗健康和商业保险经验数据定价,保额上限可适度提高与港澳接轨。
大湾区重疾产品主要参考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中“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大湾区专属参考)CI5(2020)”、“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大湾区专属参考)CI6(2020)”、“因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死亡比例表K1(2020)”、“因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死亡比例表K2(2020)”等定价,充分体现产品费率的地域特色。
但需要注意的是,全国性重疾产品不得使用大湾区产品专属经验发生率表进行定价。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保险已成为刺激该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可替代力量。
但对于该地区的保险监管,如何更好地执行,银保监会给出了四条思路:
② 产品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发销售大湾区保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按照拟销售区域,将保险产品相关材料报送广东银保监局或者深圳银保监局审批或者备案。
③ 日常监管。广东银保监局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对其监管辖区内销售的大湾区保险产品进行日常监管,包括销售行为管理、销售情况监测分析、投诉纠纷处理,以及与其他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等。
④ 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应当加强监管联动,密切跟踪监测大湾区保险产品业务经营情况,协商解决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辖区大湾区保险产品审批备案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措施、建议等。
在银保监会给出的思路中,“属地监管”非常明显。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主要监督者,广东、深圳两地银保监局肩负着重要的责任,需要冲在“第一线”,为当地保险市场负责,更需要为当地消费者负责。
目前,关于区域经济发展不断掀起热潮。就在11月12日银保监会召开第263场银行业保险业例会上,针对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海南银保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傅平江表示,海南将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吸引符合条件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在海南设立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布局,同时要逐步推进跨境资金流动的自由化便利化,以高水平的开放带动改革的全面深化,推动建设与海南自贸港相适应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的金融体系。
可见,关于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保险业如何扮演重要角色,值得期待。
联席会会员专区
● 2020-11-12
历险记
银保监会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要求 严禁跨区、跨境销售
险企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规则将变,18家险企或暂不能筹建省级分公司
●2020-11-12
A智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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